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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南平:一涉野生动物犯罪团伙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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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兴冰  发布时间:2024-07-05 18:17: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林某忠等10名被告人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5千元不等,同时被责令向国家支付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71万余元至5千余元不等,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延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期间,林某忠、李某、王某发采取向他人收购野生动物加价出售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沈某华、詹某旺、何某兴,通过非法狩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获取野生动物并出售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陈某灵、范某旺、张某、姚某钦采取向他人收购野生动物加工后供他人食用牟取非法利益。被害野生动物包括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鬣羚、林雕、豹猫、白鹇等,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小麂、果子狸、中华竹鼠、眼镜蛇等,一般野生动物野猪等。


    延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忠、李某、陈某灵、范某旺、沈某华、何某兴、詹某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达30余万元,上述被告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沈某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林某忠、李某、陈某灵、范某旺、王某发、张某、姚某钦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均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曾兴冰)


    (刊于2024年6月12日《福建法治报》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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