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出入延城金店的神秘大客户被判刑了

分享到:
作者:曾兴冰  发布时间:2024-06-24 08:31:34 打印 字号: | |

4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身披黑衣、面戴口罩、头顶帽子,行色匆匆,出入金店,一掷千金,疯狂刷卡,不讨价还价,普通客户购买金银首饰按克算,他们却是论斤称,单日刷卡多则240万余元,少则51万余元。

    2023年2月18日至3月23日,短短一个多月,南平市延平区的多家金店先后都遇到了上述行踪诡异,出手阔气的客户。他们来去匆匆,乔装打扮,是生怕被人识破真容面目,他们是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帮凶,是在帮助转移赃款。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2023年3月23日,刚刚在延平城区一金店实施犯罪,正要携带764.9克金条和黄金饰品外逃的范某冠、潘某安、应某、黄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2024年6月13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范某冠、潘某安、应某、黄某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六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罚金。

    范某冠、潘某安、应某、黄某4名被告人年龄最大的出生于1985年,年龄最小的出生于2003年,年富力强的4名年轻人本可通过合法劳动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可是他们却偏偏好逸恶劳,沦为了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帮凶。2023年以来,他们先后参与网名为“大中华、部长”“大中华、司令”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的犯罪活动,专门以购买黄金等方式帮助转移非法资金。





    电信网络诈骗无处不在、无孔不入。近年来,我国政法机关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诈行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诈骗形式层出不穷,诈骗活动还是时有发生。

    电信网络诈骗的终极目标就是要获取被害人的钱财,犯罪分子通过各种套路、各种话术诱导被害人转账,最终让被害人迷迷糊糊地把自己账户上的存款乖乖转入犯罪分子指定的账号上。

    完成诈骗的关键一环就是要一张银行卡用于接受被害人的钱款。本案4名被告人也不例外,他们为了弄到银行卡,通过在网络上发布可以帮助网民提供贷款、招工等帖子骗取他人银行卡。

    “2023年2月初,我在网络上看到可以帮助贷款的帖子便联系了对方,对方表示要我提供银行账户走流水才能贷款,且约定在杭州见面。2月14日,我在杭州将一张兴业银行的卡及密码交给对方,但因害怕对方是骗子,我又及时通过电话挂失了该银行卡。对方安排我于2月18日在南平市延平区见面,见面后,我就被两名陌生男子控制,另一名陌生男子拿走我的一张兴业银行卡和手机消失了,大约3小时后,那名陌生男子才将银行卡及手机归还我,同时还给了我2000元现金。”本案证人金某坤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如是证实。



    经查明,就在金某坤被人控制失去自由以及他的银行卡和手机离身的三个小时左右,被告人范某冠、潘某安伙同其他团伙成员,利用金某坤的银行卡接受了一笔上游犯罪人员诈骗得来的赃款,并匆匆忙忙在延平城区某珠宝店通过刷POS机的方式,一次性购买了价值165万余元的黄金,成功地把诈骗得来的赃款第一时间消费得一干二净,把赃款洗得白白净净。
    2023年2月24日、3月1日、3月8日、3月23日,范某冠等被告人通过上述套路,先后骗取黄某华、姚某、林某婷、顾某斤、姚某良、葛某宝、李某等人的银行卡,并将持卡人诱骗到延平区见面,然后控制持卡人,通过他们的银行卡接受赃款,先后在延平城区4家金店购买黄金。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冠、潘某安、应某、黄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资金,仍伙同他人使用他人名下个人银行账户帮助转移,其中范某冠、潘某安参与5起犯罪事实,转移资金数额达345万余元,应某参与3起犯罪事实,转移资金数额达270万余元,黄某参与1起犯罪事实,转移资金数额达41万余元,均属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人人有责。作为银行卡持卡人,我们不得随意将银行卡出借、出租、出卖给他人,如果不法分子使用你的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持卡人就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凡是以网贷为名要求提供银行卡刷流水的行为都有可能是在帮助犯罪,不可轻信。”审理本案的法官黄剑清提示。


    “作为金店经营者,如果发现店内突然出现客户行动诡异、交易模式异常时,要提高警惕,及时报警,待警方核实后方可交易。如果金店相关人员明知客户的钱款来路不明还帮助销赃,就有可能成为共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黄剑清表示。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