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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北日报》:惩治“傍名牌”“搭便车”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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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兴冰  发布时间:2024-04-23 22:00:11 打印 字号: | |

惩治“傍名牌”“搭便车”乱象

延平区法院依法保护商标权不受侵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报讯(曾兴冰 李乔丹)笔者3月12日从延平区法院获悉,该院去年以来审结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419件,其中涉侵犯商标权案件240件,占比57.28%。


    商标是市场竞争的利器,代表着一个企业的形象和文化,代表着商品的特色和服务质量,尤其是公众知晓度较高的驰名商标更是凝聚着一个企业长年累月的默默付出和精心打造,成为赢得市场竞争的重要法宝。


    “七匹狼”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某百货商行未经许可,在网购平台销售商品链接的标题、商品介绍中使用“七匹狼”名称,在被诉侵权男裤上使用狼形图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被诉侵权服装上使用狼形图案,与七匹狼公司注册的商标在视觉上几无差别,足以混淆消费者的判断,构成近似商标,且无法证实销售的商品是合法取得,认定某百货商行侵犯了七匹狼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鉴于被诉侵权商品已下架,被诉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系“小糊涂仙”注册商标权利人,“小糊涂仙”系列白酒产品在圈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建瓯某食品批发部在店铺内销售的一款白酒包装盒上使用“小糊涂酒仙”近似商标字样,小糊涂仙酒业公司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酒产品外包装盒正面标注其商品名称“小糊涂酒仙”与小糊涂仙酒业公司的注册商标“小糊涂仙”仅一字之差,其字体和内容近似,且为同类商品,足以混淆消费者的判断,构成商标近似,被告侵犯了小糊涂仙酒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据介绍,涉“七匹狼”商标案属于典型的“傍名牌”“搭便车”现象,当前网购平台发展迅猛,一些小微企业趁机借此蹭热度,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侵权行为不断翻新、变换,如在其所售商品链接标题、商品介绍中使用驰名商标所归属的企业名称,由此获取非法利益。涉“小糊涂仙”商标案属于典型的对著名文字商标进行加字、减字、使用近似字来达到混淆公众的商标侵权行为。“傍名牌”“搭便车”现象,既是侵犯商标权的违法行为,也是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公正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延平区法院将充分发挥集中管辖延平、建瓯、顺昌、政和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创新,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刊于2024年3月15日《闽北日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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