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乐凯敏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2月28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收押过程中,罪犯乐凯敏于2024年1月12日以经诊断其患有高血压病三级(极高危)、颈内动脉斑块、脂肪肝、高尿酸血症、混合性高脂血症、肺部结节、左侧肾上腺结节性增生疾病需要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本院经初查后认为,乐凯敏的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立案受理,现将对罪犯乐凯敏暂予监外执行的立案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公示期自公告之日起三日。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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