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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司法有温度 暖在心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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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兴冰  发布时间:2023-12-18 14:48:32 打印 字号: | |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11日讯 “谢谢你们,实在太谢谢你们了。”近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举行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仪式,此次发放救助金共计22万元,惠及5名生活困难的救助对象,领到救助金的他们心里倍感温暖。


    本次救助对象罗某琴、陈某妹、叶某苍3人都因同起交通事故痛失了亲人。罗某琴的儿子傅某武、陈某妹的丈夫黄某基、叶某苍的儿子叶某和另一名受害人詹某兵在乘坐一辆由黄某飞(无驾驶证)驾驶的超载农用车出行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3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延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肇事农用车车主温某茂分别向受害人傅某武、黄某基、叶某亲属支付赔偿金11万余元、13万余元、18万余元,判处驾驶员黄某飞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亲属申请强制执行。延平法院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害人亲属罗某琴、陈某妹、叶某苍均系农民,有的因年事已高、有的因身患疾病,造成生活困难。为此,根据救助对象申请,延平法院经审查认为,他们符合国家司法救助规定的相关条件,决定给予罗某琴、陈某妹、叶某苍各发放5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


    救助对象官某全系一名农民工,其在某公司做工时手被机器绞伤,被司法鉴定部门评定为五级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因此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官某全受伤后依法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延平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某公司支付官某全工伤赔偿金21.9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官某全申请强制执行,延平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官某全生活困难,延平区法院本次向其发放了5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


    救助对象赵某秋因被廖某明驾驶的无号牌轮式拖拉机碰撞,导致赵某秋右腿开放性股骨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廖某明负全部责任。赵某秋将廖某明起诉至法院后,延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廖某明赔偿赵某秋各项损失16.736113万元。赵某秋申请强制执行后,延平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某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延平法院本次向其发放了2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


    (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曾兴冰)


   (刊于2023年12月9日《福建法治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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