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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北日报:三年纠纷  三天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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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兴冰  发布时间:2023-09-14 20:59:20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曾兴冰) 近日,在延平区人民法院派驻南平市福清商会法官工作室,甲方代表陈某、乙方代表郑某分别在和解协议上签字,至此,一起纠缠近三年之久的赔偿纠纷画上句号。

  2019年12月,南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与陈某签订租赁协议,南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将其位于延平区环城中路一个面积约700平方米的钢结构仓库出租给陈某,租赁期3年。陈某承租该仓库后,主要用于存放信息化监控设备、通讯光电缆材料、仪器仪表等设备。

  2020年9月2日,仓库紧邻的一建筑发生火灾,火灾蔓延至陈某承租的仓库并致仓库坍塌,陈某存放的物品化为灰烬。

  火灾给陈某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高达500万元。陈某表示,仓库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验收,也未配备消防设施,火灾发生后,他只能眼睁睁看着物品被烧毁。作为出租方的南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在消防安全保障上存在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南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负责人则认为,火灾是意外事故,其本身也是受害者,加上企业这几年发展并不顺利,根本无法承担陈某提出的巨额赔偿要求。经协商后,南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称,只能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火灾发生至今,陈某未对火灾现场进行清理,也未再向南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支付租金,纠纷一直处于僵持状态。

  眼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就要到期,今年8月底,陈某写好起诉状,准备将对方诉至延平区法院。

  而就在去年9月,延平区法院联合南平市福清商会出台《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合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成立“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派驻南平市福清商会法官工作室”。意见明确,南平市福清商会应主动对会员企业、行业纠纷定期进行排查、监测和预警。发现涉会员纠纷的,应当鼓励、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会调解。福清商会会员企业发生纠纷的,可以主动向福清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陈某、南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均系福清老乡,他们所经营的企业也同属福清商会会员企业。

  “获悉双方纠纷信息后,调解员立即电话联系双方,征求双方的调解意愿,双方均表示愿意到商会法官工作室坐下来谈。调解员表示,在确认双方同意调解后,8月29日,他到环城路实地对火灾现场进行调查,为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做准备工作。而在调查过程中,郑某也表示,如果陈某坚持要起诉,他也打算反诉陈某,请求法院判令支付火灾发生至今的仓库租金。

  次日上午,双方如约来到法官工作室。调解工作刚开始并不顺利,陈某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而郑某认可的赔偿过低。为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调解员从情理法三个角度做调解工作。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在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南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同意赔偿陈某30万元。8月31日,双方再次来到法官工作室并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盖章,握手言和。

  (刊于2023年9月14日《闽北日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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