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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北日报:猎捕野生动物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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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兴冰  发布时间:2023-07-01 10:58:17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曾兴冰 林华坤)5日,延平区法院依法组成7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吴某裕犯非法狩猎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吴某裕分别在延平区水南街道后谷村、东坑村、玉地村,使用电击装置“电猫”猎捕野生动物,其中一次被村民阻止后返回,另两次分别猎捕白鹇、野猪各一只,宰杀后存放在自家冰箱供食用。不久后,被告人吴某裕与罗某一起分别到延平区水南街道东坑村、西芹镇峰坪村,使用“电猫”猎捕小麂、珠颈斑鸠各一只。同年8月4日,被告人吴某裕、罗某被巡查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两人家中查获尚未食用完的野猪、小麂、白鹇的残体。

 

    经认定,被猎捕的白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小麂、野猪、珠颈斑鸠均为“三有”野生动物。被告人吴某裕使用的电击装置“电猫”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延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刊于2023年6月10日《闽北日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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