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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区法院:保护知识产权 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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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兴冰  发布时间:2023-05-11 11:18:45 打印 字号: | |

去年5月,延平区法院被最高法确定为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之一,负责审理延平区、建瓯市、顺昌县、政和县的部分知识产权案件。

一年来,延平区法院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依法妥善审结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58件,刑事案件1件。

制售假酒 5人获刑

    西凤酒被誉为中国四大名酒之一。被告人王某森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河南省汝阳县蔡店乡一酒厂内生产假冒“西凤”“西凤酒”注册商标的各类白酒。王某森将假冒的各类西凤酒以每件45至77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浩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3.95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浩从被告人王某森处购进假冒西凤酒,并销售给被告人王某华各类假冒西凤酒2475件零4瓶,销售金额共计15.13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华从张某浩等人处购进假冒西凤酒,并通过网络平台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42.14万余元。

    被告人肖某斌从王某华处购进假冒西凤酒1400件,价格为每件70元左右,肖某斌随即转手以每件192元的价格将1400件假酒卖给被告人陈某净,销售金额共计26.88万元。此外,肖某斌还另外帮助陈某净购进50件假冒西凤酒。

    被告人陈某净将1450件假冒西凤酒,以每件240元至48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案发时已销售64件零4瓶,销售金额共计2.5万余元。

    制假售假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被告人王某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延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王某华、肖某斌、张某浩、陈某净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延平法院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2万元至3万元不等罚金。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网店支付赔偿金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雷士”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延平区某百货店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网店显著位置上突出使用“雷士”“雷士照明”等标识,被告使用的前述标识与原告“雷士”系列注册商标整体构成相同或几乎无差别,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延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原告的注册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2万元。

    “一年来,法院共审结侵害商标权案件179件,这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主要类型,该类案件多为使用假冒商标、攀附商誉、恶意使用商标链接等违法行为。通过审判,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延平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陈小莺说。

侵犯著作权  被罚7000元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并发行了《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影视剧,是该卡通片及其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中的“喜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喜羊羊与灰太狼》经电视台热播后,获得了广大公众的认可,也取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就,品牌价值超10亿元。

   被告延平区某百货商行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与原告的美术作品高度相似的商品。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原告依法拥有美术作品“喜羊羊、美羊羊、沸羊羊、灰太狼、红太狼、慢羊羊、小灰灰、暖羊羊”的著作权,著作权尚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对案涉著作权存在不当复制行为,销售侵权产品,并通过侵权行为获取直接经济利益,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

    一年来,延平区法院共审结著作权侵权案件55件,著作权所涉及的作品包含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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