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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北日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获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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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兴冰  发布时间:2023-03-31 16:24:37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记者 龚祖雁 通讯员 曾兴冰)3月24日,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林某民因拒绝将已被法院拍卖的房产腾空交付买受人,非法占用长达两年之久,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1年期间,林某民作为被告,涉金融借贷、民间借贷案件共7件,另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林某民应偿还他人、银行欠款及向法院缴纳罚金共计783728.26元。


    上述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林某民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及缴纳罚金义务,民事案件原告先后向延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执行部门依法向被告人林某民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


    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间,法院对林某民及其妻王某珠名下位于延平城区的两套房产进行查封、拍卖、变卖,并根据林某民在审理期间确认的地址,以特快专递及上门张贴公告等方式向林某民送达执行裁定书、腾房通知书等,林某民不仅未履行还款及缴纳罚金的义务,亦未履行腾房义务。


    2020年12月1日,市民饶先生依法从司法拍卖平台竞买上述房产。半个月后,法院裁定该房产的不动产权属归买受人饶先生所有。2021年3月2日,法院执行部门约谈林某民,再次通知其履行腾房义务,并对其未限期腾退房屋等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罚款5000元,林某民仍拒不履行腾退房屋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民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是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刊于2023年3月31日《闽北日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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