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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法院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19.6万元,惠及7个执行案件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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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兴冰  发布时间:2022-10-29 14:53:21 打印 字号: | |


    10月28日上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举行国家司法救助金集中发放仪式,7个执行不能案件的申请人从延平区法院领取到了1.2万元至5万元不等救助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何立琴出席仪式。

    因疫情原因,本次到场参加仪式的共有4个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他们都是来自延平辖区。另有3个案件的申请人因在延平以外地区生活工作,延平法院将通过电话联系申请人后及时把救助金转入他们指定的账户。

    笔者获悉,本次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7个案件中有4个案件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个案件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1个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上述案件经延平法院判决生效后均进入执行程序,延平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事故的不幸发生给救助申请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人身损害,其中有6名救助申请人落下十级至六级不等伤残等级。有的申请人因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有的申请人因此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有的申请人因此痛失亲人。经法院依法判决,7个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赔偿金为1.5万余元至176万余元不等。

    救助申请人陈大爷今年77岁,延平区巨口乡人,当天他在儿媳的陪同下带着伤痛的身体来到延平法院领取司法救助金。据陈大爷介绍,2021年1月13日,他在延平区名流世家小区附近的环城路行走时被黄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经医院诊断,事故导致陈大爷锁骨等多处骨折,经手术治疗目前虽然生活能自理,但因锁骨内还有钢板、肘部还有钢钉未取出,行动很是不便。

    陈大爷受伤后,公安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员黄某某负主要责任,陈大爷负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陈大爷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陈大爷依法向延平法院起诉黄某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某某支付赔偿金。延平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黄某某赔偿陈大爷各项损失1.5万余元。

    延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某系一农民,也已70高龄了,没有固定收入,生活比较困难,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医嘱,我原本在手术出院一年半后就要重返医院取出体内的钢板、钢钉,由于自己生活困难拿不出二次手术的费用,被执行人又没有能力支付赔偿金,二次手术一直拖延至今都没有实施。”陈大爷从何立琴手中接过1.2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后激动地说:“谢谢法院雪中送炭,拿到这笔救助金后我要尽快前往医院把体内的钢板、钢钉拔掉。”

    鉴于陈大爷等救助申请人遭遇的现实困境,延平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国家司法救助的规定,依申请人申请,经审查,依法作出了给予救助的决定。

    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何立琴在国家司法救助金集中发放仪式上说:“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系,你们遭遇的不幸、痛苦和困难我们感同身受,我们也穷尽了执行措施,遗憾的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为了缓解你们的困难和燃眉之急,我们依法对你们实施救助,希望你们身体越来越健康,生活越来越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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