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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结一个案件,解押一套房产,帮助一名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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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兴冰  发布时间:2022-07-29 11:34:44 打印 字号: | |

       6月30日,在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调解室,被执行人林某某抱来14万元现金作为借款利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沈某某,加上被执行人在2021年期间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沈某某同意其与林某某、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据此,双方当事人前往南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解除房产抵押登记,被执行人林某某拿回了自己的房产证,她家一名适龄儿童也终于赶在新学年入学报名前一刻要回了关键材料——房产证。

     2017年10月26日,林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沈某某借款25万元,沈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林某某交付借款25万元。

     2018年9月10日,沈某某作为出借人,林某某作为借款人,官某某作为保证人签订《借款借据》,约定借款本金25万元,按月2%计息,借款期限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4月25日,最多延期至2019年10月25日。

      2018年9月10日,沈某某还与林某某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将林某某名下位于延平区解放路的一套房产作为25万元借款的担保,并前往南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满后,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于是沈某某将林某某、官某某同时诉至延平区法院。

      2020年6月18日,延平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林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沈某某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6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官某某承担林某某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沈某某对林某某被抵押的房产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在25万元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上述判决生效后,沈某某向延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延平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某某、官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同时启动林某某被抵押房产的拍卖程序。经过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被执行人林某某分别于2021年1月、7月向申请执行人沈某某偿还本金13万元、12万元。

      沈某某在收到林某某上述两笔还款后,向延平区法院提出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执行。执行干警告知沈某某,在执行阶段,按照“先本后息”的顺序执行。

      沈某某就此提出执行异议,延平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2年3月18日依法作出裁定,驳回沈某某的异议申请。

      近日,南平市延平区教育局发布2022年延平辖区初中、小学招生方案,7月11日-31日为网上报名时间,其中房产、户籍均为关键材料。

      被执行人林某某家今年秋季正好有一名适龄孩子将上小学。眼看入学报名时间越来越近,而房产证却被抵押给沈某某了,林某某的心理备受煎熬,她多次联系执行干警,表示想尽快了结此案,毕竟孩子的上学耽误不起。

      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承办该案的执行干警吴远滨及时联系上申请执行人沈某某,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就利息一事进行和解,经过吴远滨同志多次苦口婆心的调解,最终,沈某某同意让利部分利息,以 14万元利息了结此案,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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