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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北日报:强制腾空酒店 “骨头案”被执结
——延平区法院强制执结一起租赁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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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靓 曾兴冰  发布时间:2019-09-12 17:09:56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报告总指挥,强制腾房行动准备完毕,请指示!”

  “我宣布,行动开始。”

  7月17日8时,随着一声令下,由延平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区消防大队、区交警大队、区卫计局、水南街道等部门组成的近200人执行队伍各司其职,依法对位于延平区南福路的信豪大酒店进行强制腾空。

  2002年1月10日,原告南平某公司与被告南平信豪娱乐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南平市南福路18号的驻延某部培训中心大楼第一层至第六层一栋,面积约3800平方米以有偿形式交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12年。2010年1月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租赁合同期限延长至2019年1月17日止。在承租期间内被告若未按时足额缴交租金,除应及时如数补交,每逾期一日,按拖欠总额的百分之三累计计算收取违约滞纳金。若被告未交纳租金6个月以上,原告有权收回租赁权,将设备拍卖留足租金后,退还剩余设备,不可搬动设备和装修等归原告所有。2011年1月19日,被告与第三人严某合同约定,将位于南平信豪公司三层、四层、五层、六层、大堂右侧办公室及七楼两间房屋合称客房部,交予严某承包经营,期限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

  延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2014年1月18日起,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支付,无奈之下原告只好于2014年6月6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经原告核算,被告已累计拖欠2014年1月至6月租金计16.35196万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租赁房屋腾空返还原告,均遭到被告拒绝,被告在解除合同后仍占用房屋,依法应支付相应的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据此,延平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补充协议》、《房屋租赁补充协议Ⅱ》于2014年6月7日解除;被告、第三人严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将大楼自行腾空,并返还给原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租金12.58748万元,并按每月17646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6月8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

  延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平中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及第三人并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拒不腾空涉案酒店。

  2016年7月8日,原告依法向延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延平区法院受理后,多次约谈被执行人,劝其主动腾空被占用的酒店,并依法在酒店大门粘贴有关执行法律文书,然而,被执行人却置之不理。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延平区法院将该案确定为重点突破案件,并提请区委协调有关执行联动单位配合强制腾空涉案酒店。

  延平区委高度重视该案执行工作,成立了专案组并确定强制执行方案,并在7月17日采取了强制腾空行动。

  在当天的执行现场,近百名警力组成人墙对执行现场进行封锁,防止无关人员阻碍或干扰执行。法院执行干警深入酒店内部,对楼层、各房间的留宿人员进行劝离,并对物品登记造册,拍照取证。搬运公司工人将执行干警登记造册完的物品搬至指定存放点。消防官兵、医护人员现场严阵以待,随时准备处置突发险情。

  “这件两年悬而未决的骨头案今天能顺利执结,主要得益于中共延平区委的坚强领导和有关执行联动部门的有力配合,同时也彰显了法院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坚决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坚决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仗的信心和决心。”延平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黄靓 曾兴冰)

  (刊于2018年7月23日《闽北日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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