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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北日报:打出保险组合拳 助力破解“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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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靓 曾兴冰  发布时间:2019-09-12 17:03:40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赢了官司,遭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终结执行,胜诉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及时实现,怎么办?司法救助,有限的救助金远远不及执行标的,怎么办?为全力破解“执行难”,7月5日,南平市延平区法院与人保财险南平市分公司联合签订《执行救助保险服务合作协议》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执行悬赏保险、执行救助保险战略合作协议》。

  三套执行保险服务组合拳同时出击,必将有力破解“执行难”,特别是执行救助保险服务将有效解决刑事附带民事、道路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案件中的“执行不能”问题,有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

  哪些对象可申请执行救助保险服务?记者从延平区法院获悉,对照《福建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主要对两类执行申请人提供执行救助保险服务,一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到侵害,被告人财产不足以有效赔偿损失,造成被害人或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二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赔偿义务人财产不足以有效赔偿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执行救助保险服务程序如何启动?根据双方签订的《执行救助保险服务合作协议》约定,执行救助保险的投保人为延平区法院,受益人为法院指定的执行救助人员。取得胜诉判决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无法执行或执行不到位,且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执行救助申请。执行未到位3万元(含)以下案件,全额支付;执行未到位金额3万元以上案件,3万元﹢超过3万元部分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特殊救助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除开展执行救助保险服务外,延平区人民法院还与人保财险南平市分公司就诉讼责任保险、执行悬赏保险达成战略合作协议。

  (黄靓 曾兴冰)

    (刊于2018年7月16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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