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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北日报:拆除1.2万平方米工棚 执结两年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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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兴冰  发布时间:2019-09-12 16:11:34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2017年12月25日,延平区法院组织百余名警力和大型工程机械,依法强制拆除东部战区驻延平区某部一营区内的1.2万平方米彩钢瓦工棚及活动板房,顺利把营区内的1.2万平方米场地、20.8526万平方米山林面积交付申请执行人东部战区驻延某部。

  原告(反诉被告)延平区某生态林果场与被告(反诉原告)驻延某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平区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某分库房地产租赁、山林维护合同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反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2010)房租合字第02号《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某分库房地产租赁、山林维护合同补充协议》、2012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应当将租赁物即某分库场地1.2万平方米、山林面积20.8526万平方米返还给部队,并拆除场地内的彩钢瓦工棚。

  2015年9月15日,延平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原告延平区某生态林果场与被告驻延某部签订合同,原告将场地1.2万平方米上的彩钢瓦工棚予以拆除,然后将场地1.2万平方米、山林面积20.8526万平方米返还给驻延某部;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租金1.6万元/年的标准支付被告驻延某部从2015年2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并按占用费1.6万元/年的标准支付被告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至实际返还本案租赁物之日止的占用费;驳回原告延平区某生态林果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延平区某生态林果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南平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延平区某生态林果场经营者刘某拒不履行义务,部队依法向延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延平区法院多次召集申请人驻延某部与被执行人延平区某生态林果场经营人刘某进行执行和解,均以失败告终。

  2017年,涉案营区被东部战区列为训练基地建设项目,急需收回进行改造,东部战区将该执行案件作为重点督办案件,并下达军令状,责令驻延某部务必在2017年12月30日前依法收回涉案营区。

  国家大柄,莫重于兵。依法维护国防和军队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责无旁贷的义务和责任。2017年11月29日,延平区法院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延平区某生态林果场在2017年12月3日将涉案场地1.2万平方米的彩钢瓦工棚予以拆除完毕,然后将场地1.2万平方米、山林面积20.8526平方米返还驻延某部。令人遗憾的是,生态林果场经营人刘某无动于衷。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经过周密部署,2017年12月25日,延平区法院在当地党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在区直有关部门及辖区乡镇党委政府的配合下,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区检察院干警的监督下,依法执结了这件东部战区重点督办、两年悬而未决的涉军案件。(曾兴冰)

  (刊于2018年1月2日《闽北日报》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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