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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日报:七年官司只为墙
延平区法院强制执结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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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辉 曾兴冰  发布时间:2019-09-12 15:53:35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讯 (记者  刘辉 通讯员 曾兴冰) 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清代发生在安徽桐城的“六尺巷”故事已传诵数百年。现如今,邻里之间依然还有这种寸土不让的事情发生。这不,11月8日,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就依法对发生在南平市解放路的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件予以强制执行,一起长达7年的官司终于画上句号。

    原来,该房子由前右幢、前左幢及后幢共三幢房屋组成。原告杨某、洪某于2003年5月购买了前右幢四楼,原告杨某娇于2003年5月购买了前右幢三楼。被告卢某在同一时间购买了后幢二楼。原、被告的房屋均是通过拍卖从原南平市服装厂竞买取得的产权。由于原、被告所购买的房产为前后幢,属于不同楼幢,各自有自己的通道,原、被告房屋互不关联。2009年9月被告卢某将前右幢楼三楼至四楼之间的楼梯位的墙体拆除,在两座房屋之间搭建天桥,开设了通道。

    2009年10月12日,原告杨某、洪某、杨某娇三人向延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卢某立即将其拆除的墙体恢复原状。2010年9月6日,延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卢某不服,提起上诉。经过一系列上诉、终审、再审程序,南平中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卢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已被其拆除的解放路43号前右幢楼房三楼到四楼之间楼梯位的墙体恢复原状。

    判决生效后,卢某拒不履行。原告遂于2015年4月21日向延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延平区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曾多次约谈被执行人卢某,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卢某不但拒不履行,还动员居住在后幢的部分业主阻碍法院执行。

    今年11月8日,延平区法院经过周密部署,决定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一起长达七年的官司终于圆满办结。

  (刊于2016年11月16日《福建日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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